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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买卖土地登记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2008年8月6日 来源:济南时报

     从9月1日起,我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将更为规范。其中,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变更登记后的出让年期为70年;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变更登记后出让年期为原出让年限的剩余年期。

   今天,市政府公布了《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并从9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申请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3项条件。具体为:房屋原所有人己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

   根据办法,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由受让方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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