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介绍服务后,卢女士私下与房主达成交易,最后被房产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中介方全部中介服务费用。日前,市人民法院璜山法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房产中介带她找房子
家住东白湖镇的卢女士,于2010年3月份委托诸暨城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要求为其寻找推荐合适房源。经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郭某推荐和选择后,卢女士挑了某住宅小区张某的房屋。于是,郭某便联系了张某并约定日子带卢女士前往看房。在看房之前,郭某要求卢女士订立看房服务确认书一份,并书面承诺在该中介方的居间介绍下完成房产交易,不得与房东私下交易或在第三方中介机构交易,否则卢女士自愿赔偿中介方全部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服务费用以总成交价的2%计算。卢女士订立看房服务确认书之后,便随郭某来到张某处看房。
私下与房东80余万元成交
嗣后,郭某多次电话联系买卖双方,希望促成交易,均以卢女士声称不需要该房的理由拒绝。郭某起初以为卢女士不喜欢该房,遂多次联系卢女士看其他房源,但卢女士均不予理会。后来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郭某发现与之订立服务书的卢女士,竟然违反书中约定的条款,私下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买房合同,以80余万元价格成交,并于2010年4月7日取得了该房屋产权。
法庭调解她付中介费5000元
郭某认为卢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跳单”行为,因此一张诉状将卢女士告上了市人民法院璜山法庭,要求卢女士支付全部中介服务费用。
璜山法庭在审理该案件后认为,房产中介提供房源信息,收取一定的信息费、劳务费是完全合理的,应当承认看房协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客户可以随意“跳单”,那整个房产中介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将受到影响。但是看房协议也存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在没有接受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等其他服务的情况下要求顾客支付房价2%的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顾客的选择权。因此,法庭对此案进行多次调解,析法明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由卢女士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了结此案。
法官:“跳单”不合法
事后,卢女士一直很懊恼,从没有惹过官司的她,此次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第一次进了法院。“以后要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买房子如果委托了中介,就不能‘跳单’。费时费力打官司,太不值得了。”卢女士如是说。
法官提醒,“跳单”是一种不合法行为,当事人将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买房过程中要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条款,否则很可能就为此惹上官司。